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350,2023020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350 號
聲 請 人 潘順義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579 號及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883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 個月之聲請期間,應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起算;

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遲至 111 年 9 月 2 日始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於同年 9 月 5 日收文,顯已逾越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之法定期間,本庭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2項第 4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