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41,20230105,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41號聲請人阮慶台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56號刑事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其中就違反系爭規定部分,系爭判決因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故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仍應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56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5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5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