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42,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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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42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567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係主張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567號裁定有違憲疑義,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5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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