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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482 號
聲 請 人 柯文傑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
治,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0 條、第 24 條規定、評估程序及評估手冊等,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未據裁判而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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