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507,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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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07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695 號裁定,聲請解釋
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695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係屬無效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認系爭裁定牴觸憲法係屬無效,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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