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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32 號
聲 請 人 吳火土
送達代收人 吳柏陞
聲 請 人 吳祖賜
送達代收人 吳柏陞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1368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就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1 項之見解,及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34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如未具體表明聲請意旨,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另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1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同條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法律見解有其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屬不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要件;
又聲請意旨並未表明系爭規定違憲之理由,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同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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