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545,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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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45號聲請人林進棟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台中111非1019字第11199085071號函(系爭函)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上訴;又查,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亦與前揭要件不合。綜上,本件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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