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549,2023030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49 號
聲 請 人 侯政廷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580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就聲請人於三審上訴理由狀所指摘之事項予以斟酌,有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如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裁判違憲之理由,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之理由有未盡完備之處,縱依其主張亦僅屬判決違法之爭執,而非判決違憲之具體主張。

是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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