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49號聲請人侯政廷訴訟代理人張清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80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就聲請人於三審上訴理由狀所指摘之事項予以斟酌,有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裁判違憲之理由,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之理由有未盡完備之處,縱依其主張亦僅屬判決違法之爭執,而非判決違憲之具體主張。是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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