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602,20230310,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602號聲請人彭俊賢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09號、90年度易字第699號、91年度訴字第180號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判決),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2條、第23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一行為不二罰等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尚得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分別提起上訴及抗告,卻未提起上訴及抗告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10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劉育君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14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