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613,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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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613號聲請人施啟明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87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部分,經系爭判決撤銷改判。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復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等之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14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明珠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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