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652,202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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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652號聲請人張富雄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東原簡字第35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於偵查過程檢警取證手段有脅迫利誘等疑慮,於刑事訴訟法上證據力恐有瑕疵,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大法官釋憲,並廢棄系爭判決發回重審等語。核屬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且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22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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