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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6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優股法官上列聲請人為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80號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為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80號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認應適用之平均地權條例第50條後段、土地稅法第5條之1後段及第51條第3項後段等規定(合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3條及正當程序保障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始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5條定有明文。又法官聲請法規範審查,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等解釋參照)。末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執現行實務適用系爭規定之情形,認系爭規定與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3條及正當程序保障等規定有違,尚難謂聲請人已於客觀上提出違反憲法之確信論證;且就稽徵機關核課處分之錯誤,稅捐稽徵法第28條另定有申請退還稅款之規定,是亦難認聲請人所提出之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所定要件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23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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