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654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808 號裁
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司法院等間請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抗字第 83 號裁定不當援用行政訴訟法第 58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實指摘聲請人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並據此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有違憲法第16條、第 22 條、第 23 條之規定,故司法院有必要闡釋系爭規定之正確意義,以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
惟該案經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808 號裁定不受理,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該裁定當屬無效,故重新提出本件聲請。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主張其聲請符合受理要件、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808 號裁定未就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如何遭受侵害進行調查等,核屬對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