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789,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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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789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511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本件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51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其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511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4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明珠中 華 民 國1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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