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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14 號
聲 請 人 吳雅玲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終局裁判,及 100 年執從字第 3943 號、101 年執更嶺字第 266 號之 1 執行指揮書(下併稱系爭執行指揮書),以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部分,均有違反憲法第 8 條及第 23 條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其未適用刑法第 257 條第 2 項規定部分,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檢具確定終局裁判,且聲請書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字號。
次查,系爭執行指揮書非確定終局裁判。
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符,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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