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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24 號
聲 請 人 郭哲男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2780 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109 年度台上字第 403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59 條、第 90 條第1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10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10 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
又聲請人另對同院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 4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 4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合先敘明。
四、另查,系爭判決一及二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審酌之。
復查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均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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