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830,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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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30 號
聲 請 人 江漢欽
上列聲請人認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595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43條第 4 項、第 146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1項所規定之農業基本國策,及所適用之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之財產權,且違反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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