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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度憲民字第969號聲請人洪柏棋洪錦坤送達代收人莫怡萍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2年度憲民字第969號聲請案,聲請大法官迴避,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聲請駁回。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民事筆錄更正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分別經當時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下稱第五審查庭)及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下稱第一審查庭)以112年審裁字第294號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529號裁定,予以不受理。又聲請人另為自訴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亦經第五審查庭以112年審裁字第1466號裁定,予以不受理。故認時任第一審查庭及第五審查庭大法官(即許宗力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黃瑞明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均未審酌聲請人基本權所受之侵害,而於執行職務時有偏頗之情,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0條規定聲請迴避等語。按當事人聲請大法官迴避,以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即須大法官有憲法訴訟法第9條各款所列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除該等情形以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始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迴避;其聲請並應以書面附具理由為之,此觀諸憲訴法第10條第1項及第3項自明。又聲請迴避未以書面附具理由、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得以裁定或於本案裁判併予駁回,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5條亦有明文。經查,聲請意旨所陳之迴避事由,純屬聲請人徒憑其主觀法律意見,泛言前開大法官於作成不受理裁定時未審酌其所受之人權侵害,而有偏頗之虞。本件迴避聲請出於聲請人之主觀臆斷,非屬一般人通常均足以對大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產生疑慮之情形,自與憲訴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聲請迴避事由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大法官宗力、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蔡大法官宗珍迴避,核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27日 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大法官許志雄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許大法官宗力、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及蔡大法官宗珍迴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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