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170,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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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70號聲請人趙深漢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923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係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923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11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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