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195,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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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95號聲請人宋宛蓁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0號裁定牴觸憲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0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22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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