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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64號聲請人呂羽婷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聲請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7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規定,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變更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等語。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8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71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而聲請人遲至113年2月1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聲請憲法審查之書狀,顯已逾越法定期間,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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