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27,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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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77 號
聲 請 人 游啓忠
訴訟代理人 游佩儒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3 年度上訴字第 985 號刑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刑智聲再字第 1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詳查聲請人於再審聲請狀所主張之新事實、新證據,遽指聲請人僅係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有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等再為爭執,難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3 項規定,而駁回再審之聲請。

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3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416 號、第 439 號及第 462 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7款定有明文。

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人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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