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280,20240422,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80號聲請人鄭博勝劉姿岑訴訟代理人謝宜庭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履行契約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再字第3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下稱最終裁定),侵害聲請人訂立契約之自由、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及財產權之行使,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16條公平審判之訴訟權、第22條契約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查最終裁定係以聲請人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裁定之原審判決,即系爭判決,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系爭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之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以為爭執,尚難認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22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22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