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281,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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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81 號
聲 請 人 呂理政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毒聲字第13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評估程序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毋庸命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5 款、第6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 年度毒抗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

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聲請人主觀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當否,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何法規範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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