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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92 號
聲 請 人 陳榮洋
江德輝
朱家一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386 號、第 1863 號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386 號、第1863 號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其理由或明顯有疏誤,或對聲請人之聲請理由隻字未提,茲再申訴,請予受理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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