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92號聲請人陳榮洋江德輝朱家一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386號、第1863號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386號、第1863號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其理由或明顯有疏誤,或對聲請人之聲請理由隻字未提,茲再申訴,請予受理等語。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30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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