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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97號聲請人蔡明家訴訟代理人謝清傑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0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中華民國87年12月31日(87)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函(下稱系爭函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0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猶不服並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亦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函文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26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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