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335,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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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335號聲請人游啟偉訴訟代理人游啟忠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6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聲請人聲請再審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第15條之工作權及財產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系爭裁定關於補充裁定之法律見解有所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綜上,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5月13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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