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509號聲請人許東祥上列聲請人為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39號刑事裁定僅審酌聲請人之前科紀錄,未調查及審酌聲請人之精神狀況及經濟狀況,即逕為再抗告駁回之刑事裁定,惟聲請人無法負擔該裁定所維持之罰金刑,爰對該裁定表示異議並聲請釋憲等語。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9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39號刑事裁定,以系爭裁定為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裁定駁回聲請人之再抗告,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僅係執其主觀見解,就系爭裁定所維持之應執行刑之當否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3年7月15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