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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29 號
聲 請 人 張庭富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
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621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50 條、第51條第 5 款、第 53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 1 項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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