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542,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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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42 號
聲 請 人 張德貴
訴訟代理人 劉力豪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

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規定,侵害人民憲法第 15 條之財產權保障等語。

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原因案件事實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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