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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56 號
聲 請 人 張家丞
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961 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
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尚得依法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因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系爭判決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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