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56,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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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56號聲請人林良謨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2年統裁字第21號、112年審裁字第1890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112年統裁字第21號、112年審裁字第1890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26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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