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590,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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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90 號
聲 請 人 楊木火
楊貴英
余清寶
共 同 林安冬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公民投票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561 號判決,以上訴人不具當事人適格為由駁回上訴,其所適用之公民投票法第 10 條、第三章公民投票程序、第六章公民投票爭訟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又未就具體化之重大政策創制案,涉及特定區域內人民基本權利之情形,提供提案通過後,可能受影響之人民事前參與、陳述意見及事後救濟之程序保障,均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對中央選舉委員會 108年 12 月 13 日中綜字第 1083050614 號公告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17 號(提案主文: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向行政院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不受理後,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06 號、第 815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復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0 年度上字第 561 號判決,認聲請人等不具當事人適格,以上訴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經核,聲請人據以爭執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17 號,最終並未通過,且聲請人對該案亦持相反見解,尚難謂聲請人有何憲法上權利遭受侵害,況聲請人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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