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憲民,305,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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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度憲民字第305號聲請人陳鴻文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據以聲請憲法審查之確定終局裁判。理 由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檢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前項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七、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審查,惟未檢附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不符法定程式,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不受理其聲請。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19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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