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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憲裁字第 25 號
聲請人 一 諸慶恩(已歿)
聲請人 二 李念祖
上 一 人 李劍非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思妤 律師
憲法法庭 113 年憲裁字第 22 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憲法法庭 113 年憲裁字第 22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標題所載「憲法法庭裁定草案」,應更正為「憲法法庭裁定」。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憲法法庭 113 年憲裁字第 22 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
│全體大法官 │無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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