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統裁,10,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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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統裁字第 10 號
聲 請 人 林錫宏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
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 8 號刑事判決採「中國大陸地區中國分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同屬我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之見解,而適用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判處聲請人有罪,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7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

然上開法律見解涉及國家認同錯誤,爰聲請統一解釋法律。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3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84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7 日作成,並於
同年 7 月 21 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遲於 113 年 6 月
17 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憲訴法第 84 條第3項所定之不變期間。
綜上,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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