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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9 號
聲 請 人 陳靜惠
上列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認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牴觸憲法第 8 條及第 23 條規定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指出據何一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依憲訴法上開規定,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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