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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08 號
聲 請 人 吳僑生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即中華民國111 年 1 月 4 日)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
聲請屬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1項、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 1561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反憲法保障之家庭權、婚姻權及繼承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查聲請人並非系爭裁定之當事人,其尚不得據該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況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送達,亦不得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
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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