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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11 號
聲 請 人 吳僑生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321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違法濫權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1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 年度重上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以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不合法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是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要件不合,爰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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