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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27 號
聲 請 人 葉孟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911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15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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