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28 號
聲 請 人 YEVGENIY GRINSHTEYN(中譯:振亞)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郭光煌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96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是否為我國國民」為標準,區分雇主可否對從事具繼續性質之勞務簽立定期契約,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及第 15 條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勞訴字第 8 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勞上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再經系爭判決以聲請人之上訴無理由而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執其主觀意見,爭執法院適用就業服務法所表示見解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決對於聲請人所涉基本權利之理解或權衡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