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23,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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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3號聲請人陳黃玉映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及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及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111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6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二、關於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曾對屏東地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經系爭判決認其再審無理由,予以駁回,該案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尚難認聲請人已為具體違憲之指摘。是此部分聲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三、關於不服系爭裁定部分(一)按聲請人不得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不服系爭裁定,是此部分聲請,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不符。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揭憲訴法所定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本文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8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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