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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33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160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20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主觀臆測法官職權行使之範疇,認法官指揮訴訟、調查順序欠當,而就系爭裁定之認事用法有所指摘,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適用系爭規定之法律見解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規定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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