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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54 號
聲 請 人 廖麗綢
上列聲請人為解除套繪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解除套繪事件,聲請憲法審查,因聲請人於先前聲請時將原分案號錯寫成裁判字號等語,而認有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聲請回復原狀。
二、按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聲請回復原狀應以聲請書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並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聲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19 條第1項及第 4 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主觀上認其逾越聲請期間之事由不應可歸責於聲請人,尚非依客觀標準,發生有以通常人之注意而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情形,與上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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