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56號聲請人張睿銓上列聲請人為教師聘僱許可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5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20103332號函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發力字第1120084490號函(下併稱系爭函文),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工作權,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自承並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17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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