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62號聲請人王俊德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96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96號裁定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本文、第2項前段等規定有違憲疑義,不服上開裁定,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96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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