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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74 號
聲 請 人 珊瑚貝殼廟(原名富福頂山寺)
特別代理人 陀春明
聲 請 人 謝榮壽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夫 律師
聲 請 人 陳由賢等 10 人
(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件)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信徒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762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 168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過度限制私法自治原則,限縮民法上代理之功能,致窒礙經濟活動與工商發達。
有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4 條保障之結社自由及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等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60 條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
」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規定或原理原則之處,亦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就系爭規定之解釋及適用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當事人年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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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當事人類別(法定代理 │自然人姓名或│
│ │人/代表人/管理人與法 │法人名稱 │
│ │人/機關/團體之關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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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聲請人 │陳由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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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聲請人 │張富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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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聲請人 │蘇碧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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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聲請人 │連佳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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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聲請人 │林玉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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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聲請人 │林秀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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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聲請人 │翁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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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聲請人 │石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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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聲請人 │鍾清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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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聲請人 │周梅香 │
│ │上 10 人共同訴訟代理 │陳家慶律師 │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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