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275,202404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75 號
聲 請 人 陳平元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1項、第 60 條第 5 款、第 7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僅係主張聲請人之刑期未獲合併定應執行刑,國家應負起國家賠償責任。

未敘明其據以聲請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國簡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就相關法律之解釋及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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